(一)起草单位应为依法经营、业绩突出,在相关领域排名前列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高等院校,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
(二)专家人员应熟悉相关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并能积极参与标准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一)列入起草企业名称;
(二)将参与标准编制工作的主要人员姓名列入团体标准起草人名单。备注:每个单位原则上限定为列名1人;
(三)标准起草单位、专家人员将优先享有参与本标准修订的权利;
(四)按时参加与该标准编制相关的各类座谈会、讨论会、协调会及调研活动;
(五)能够共享本单位在该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提供给标准编制工作组参考;
(六)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发表独立见解,并逐字逐句对标准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七)在可以公开的前提下,向标准编制工作组提供个人相关研究成果、经典案例和数据,供编制标准参考;
(八)参编单位不得在会议及公共场合攻击、损毁同行。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要求参与标准编制工作的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并给予一定的技术支持,以确保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按时完成。
团体标准的起草,不仅有利于规范行业的有序竞争,也有利于保持企业在相关领域的竞争力和领先优势。拟申请成为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高等院校,请填写《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有关文字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箱。秘书处会对申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后择优选取参编单位,主动联系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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