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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每周政策速递】市科技局关于对《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以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推动形成更多新质生产力,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29日(周一)18:00前将反馈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发送至skjjcg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我局将认真研究、吸纳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成果处单迎春022-58832935 附件: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2024年4月22日资料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kxjs.tj.gov.cn相关附件附件1: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强化“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理念,全面推动成果转化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在全面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单列管理、作价投资等创新改革,加速推动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变,加快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进一步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不断塑造高质量新动能新优势,制定以下措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和专业化服务 1.强化组织领导。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制度体系。科研单位应设立独立运行的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工作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设置技术转移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配备熟悉政策、明晰流程、具备综合服务能力的相对稳定的专业人才。(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2.建立市场化机制。科研单位应建立完善与专业机构市场化合作的机制,鼓励按照事前约定给予促成技术交易的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费;事前未约定的,可参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至15%比例执行。(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3.探索“一门式”服务。支持科研单位建立成果转化“一张明白纸、一幅流程图、一批服务专员”,优化单位内部成果转化审批流程,设立线上或线下的成果转化“一门式”服务,推行成果转化“只进一扇门”、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全面提升成果转化效率。(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4.转化前不确认无形资产。支持科研单位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由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职责。职务科技成果在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前,成本或者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依法不确认无形资产。(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5.采取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定价方式。科研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公示、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值。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6.优化转化后国有资产管理。科研单位建立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一般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由科研单位按权限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三、全面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7.全面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科研单位在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权属比例后,赋予其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可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在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可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或赋予科研人员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对于拟申请知识产权或处于申请阶段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选择与成果完成人共同申请的,应明确产权比例,同步完成所有权赋权。科研单位可根据成果转化价值建立梯度赋权或分配机制,将成果转化收益向科研人员倾斜。鼓励科研单位探索科技成果所有权其他赋权改革路径。(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知识产权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8.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对象多元化。支持科研单位根据成果转化需要,将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或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以划转、转让或委托等方式,赋权给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由其提供便捷、专业的成果转化服务,代表科研单位持有、运营成果转化企业中归属科研单位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收益权归科研单位所有。(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四、深入推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9.支持采取灵活方式开展作价入股。在依法制定作价入股分配比例、保证单位自身权益的基础上,支持科研单位根据情况,采用先入股再分股权、先分割产权再入股等有利于成果转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操作指引,总结典型经验,以案例制进行推广。(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10.支持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价入股。在全面支持科研人员作价入股的基础上,支持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价入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等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支持有需求的科研单位开展正职领导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试点。(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五、优化横向结余经费使用 11.横向结余经费视同成果转化收入。科研单位具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本单位相关制度,奖励给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12.允许横向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科研单位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技术入股+现金入股),入股或成立股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相关资产处置事项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处置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13.推行灵活多样的出资成果转化方式。在开展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科研单位可将横向结余经费出资形成的现金股奖励按照分配比例给项目完成人(团队);也可只将横向结余经费中应分配给项目完成人(团队)的部分出资入股,将形成的股份全部奖励给项目完成人(团队);也可将结余经费现金奖励给项目完成人(团队),由其出资成果转化,或用于购买科研单位技术股权;也可积极探索横向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的其他方式。(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税务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六、盘活存量专利 14.实行专利开放许可。支持科研单位筛选财政资金支持形成、超过三年未实施的专利,以开放许可方式在信息平台发布,提升专利对接和交易谈判效率,加快专利转化应用。(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15.鼓励专利先使用后付费。鼓励科研单位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或由被许可方基于此专利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支付。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科研单位专利。(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七、加强绩效激励和尽职免责 16.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双不受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包括横向项目中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17.强化成果转化绩效运用。科研单位及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科研单位创新能力评价和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细化完善有利于成果转化的考评制度,激发科技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支持其按照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18.实行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各部门联动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定性判断标准。在建立相关制度、流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单位领导科技成果定价决策责任,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本措施适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单位,其他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单位参照执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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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每周政策速递】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zhangchenyang@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市科技局园区创新发展处张晨阳 联系电话:022-851882212024年4月17日资料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kxjs.tj.gov.cn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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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每周政策速递·知识产权系列专题】一图读懂《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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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每周政策速递·知识产权系列专题】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落实天津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加快推进区域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强化知识产权在保护营商环境、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结合滨海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税务、统计隶属关系在滨海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殊情况除外。第二章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第三条奖励优质知识产权对首次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天津市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创业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批复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第四条支持国外专利布局对各类创新主体在“七国两组织”、“一带一路”成员国范围内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资助,给予每件每个国别(地区)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资助,每年同一单位最高给予30万元资助。第五条支持国外商标布局对通过马德里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商标授权的各类主体,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同一单位最高给予5万元资助。第六条引育知识产权高端人才个人被评定为知识产权师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或科研机构0.3万元/人(中级)、0.8万元/人(高级)奖补。当年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给予所在企业或科研机构0.2万元/人奖补。首次进入天津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的,给予所在企业或科研机构1万元奖补。第三章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第七条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鼓励企业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并设置知识产权专员岗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80%支持,最高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给予支持,给予认证费用50%支持,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八条推进品牌价值建设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标准创新、知识产权驱动产业发展作用,对在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荣获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积极参加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展示活动,获得年度中华品牌商标博览会金奖的市场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第九条鼓励标准化制定对主导完成国际标准提案立项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主导已公布国际标准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在立项阶段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减去已支持金额的数额给予支持。对主导已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单位每年度的标准创制支持金额累计最高100万元。第四章加强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第十条支持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依法维权设立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维权援助专项资金(池)1000万元,引导权利人积极依法维权。对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维权胜诉案件,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必要维权费用30%给予支持,同一单位最高资助10万元。其中,驰名商标、高价值专利以及主动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纠纷的,给予50%维权费用支持,同一单位最高资助50万元。第十一条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侵权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知识产权侵权保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责任险等险种),对投保侵权保险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的50%进行补贴,同一单位每年给予最高3万元资金支持。第五章激活知识产权金融价值第十二条鼓励企业通过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企业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政策有效期内,企业成功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最长连续12个月的实付利息20%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通过担保模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企业通过融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物,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担保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支付担保费用50%的补贴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对将知识产权质押给银行同时向保险公司成功投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支付保险费用50%的补贴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第十四条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对于仅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成功获得融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1%的知识产权评估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第十五条鼓励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鼓励注册在滨海高新区的市级及以上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园)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获得200万元(含)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的融资中介服务费的50%进行补贴,单笔项目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累计最高10万元。第十六条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对牵头开发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并成功发行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融资额1%,总计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照企业每年所产生融资成本(包括利息、评估费、咨询费等)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十七条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鼓励企业探索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获得融资。对于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获得100万元(含)以上融资,给予企业融资租赁融资成本(手续费、咨询费、利息)3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累计最高30万元。第六章提高知识产权服务和成果转化水平第十八条支持转化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成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专利技术成果运营转化,对国内高校院所在滨海高新区内建立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工作予以支持,根据实际运营效果给予高校院所所属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的支持。第十九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公开挂牌交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在滨海高新区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公开挂牌交易,对知识产权进行首次交易的,按照当期实际交易额的1%进行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度支持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鼓励入驻滨海高新区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公开挂牌交易与专利开放许可公开挂牌交易服务,对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完成知识产权首次交易的,按照当期项目的交易额0.5%进行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度支持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第二十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滨海高新区创新创业,以专利权出资,其中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对专利出资中相关评估费进行80%补贴,每单位一次性最高支持15万元。第二十一条扶优扶强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对代理资质人员占比60%以上,代理发明专利授权率达到60%,且当年通过代理授权、转让许可等方式为滨海高新区企业新增发明专利60件(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当年通过代理授权、转让许可等方式为滨海高新区企业新增发明专利100件(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第七章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第二十二条支持服务机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出资或以“服务入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国外发明专利代理服务并取得授权,且出资额或入股服务费占实际支出金额40%以上,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支持5000元,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6个国家或地区,每年每家机构累计支持最高10万元。第二十三条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成果国际展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论坛、会展,展示知识产权成果,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论坛时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会议注册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次每家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60万元。第二十四条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研发合作及技术转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龙头企业围绕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研究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技术转移等合作。根据实际运营效果给予创新主体最高50万元的支持。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为2023年4月27日至2026年4月26日。本办法有效期内若遇国家和市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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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每周政策速递?知识产权系列专题】关于印发《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资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各中央企业,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联合制定了《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2024年1月26日后附方案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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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从供需两端发力 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
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市场人士认为,这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对于提高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在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看来,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意味着要切实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将政策及监管的重点放在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端的建设完善,以及资产供给端的质量提升方面。今年1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更加注重投融资动态平衡,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加大中长期资金入市力度,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此后,证监会2024年系统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业内人士认为,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需要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增加股市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投融资协调发展并严打违法违规行为等。“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是根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是关键抓手。”田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未来,要更加严把IPO入口端,实施注册制不是放低上市门槛,对企业的合规要求更高。一方面,企业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要将创新性不高、粉饰业绩、甚至财务造假的企业排除在外。在退市端,要从严监管,继续完善强制退市标准,优化退市流程环节,重视退市配套机制。要鼓励更多企业主动退市,做好企业退市以后的融资渠道或转板机制安排,这样就能形成一个良性的生态系统,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开展了“提质增效重回报”“质量回报双提升”活动。田轩认为,沪深交易所开展的行动,是帮助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聚焦主营业务,同时采取分红、回购等方式来回馈投资者。但这只是第一步,未来要出台顶层架构,让企业自发优化公司质量,提高公司质量,主动进行市值管理。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方面,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优化考核机制,让“长钱能长投”,要改进金融服务,让“短钱变长钱”,还要持续优化资本市场投资生态,创造中长期资金“愿意来、留得住、能发展”的市场环境。对一些屡禁不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打,是塑造良好市场生态的重要手段。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希望监管部门针对配合财务造假主体,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对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等主体配合财务造假的情况予以严格查明,并在处罚决定书中详细披露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等主体是如何造假的,给投资者追究配合造假者的责任提供证据,并通过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加大对协同造假者的处罚力度和民事诉讼,形成相关利益主体不敢配合财务造假的法律环境。转载来源:证券日报 记者:吴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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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从供需两端发力 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
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市场人士认为,这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对于提高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看来,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意味着要切实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将政策及监管的重点放在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端的建设完善,以及资产供给端的质量提升方面。 今年1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更加注重投融资动态平衡,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加大中长期资金入市力度,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此后,证监会2024年系统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业内人士认为,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需要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增加股市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投融资协调发展并严打违法违规行为等。 “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是根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是关键抓手。”田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未来,要更加严把IPO入口端,实施注册制不是放低上市门槛,对企业的合规要求更高。一方面,企业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要将创新性不高、粉饰业绩、甚至财务造假的企业排除在外。在退市端,要从严监管,继续完善强制退市标准,优化退市流程环节,重视退市配套机制。要鼓励更多企业主动退市,做好企业退市以后的融资渠道或转板机制安排,这样就能形成一个良性的生态系统,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开展了“提质增效重回报”“质量回报双提升”活动。田轩认为,沪深交易所开展的行动,是帮助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聚焦主营业务,同时采取分红、回购等方式来回馈投资者。但这只是第一步,未来要出台顶层架构,让企业自发优化公司质量,提高公司质量,主动进行市值管理。 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方面,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优化考核机制,让“长钱能长投”,要改进金融服务,让“短钱变长钱”,还要持续优化资本市场投资生态,创造中长期资金“愿意来、留得住、能发展”的市场环境。 对一些屡禁不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打,是塑造良好市场生态的重要手段。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希望监管部门针对配合财务造假主体,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对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等主体配合财务造假的情况予以严格查明,并在处罚决定书中详细披露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等主体是如何造假的,给投资者追究配合造假者的责任提供证据,并通过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加大对协同造假者的处罚力度和民事诉讼,形成相关利益主体不敢配合财务造假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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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证监会:当前正在深入推进资本市场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工作
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召集专题会议,强调坚守资本市场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全面从严监管、从严管理。同时,要求证监会系统坚决维护市场稳定,防控市场风险,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据证监会网站消息,2月18日至19日,证监会召开系列座谈会,就加强资本市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座谈会由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主持。专家学者、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私募机构、外资机构等方代表参与座谈。座谈会上,与会代表聚焦当前市场关切的热点问题以及制约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问题深入研讨,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大家认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直接关系亿万投资者的“钱袋子”,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严之又严抓监管,汇聚合力强信心。建议严把IPO准入关,加强上市公司全过程监管,坚决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加投资回报。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规范各类交易行为,提升制度公平性。发展壮大专业投资力量,推动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定不移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制度型开放,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与会代表表示,近期证监会严肃查处了一批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案件,起到了很好的警示震慑效果,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形成更多有宣示效应的案例,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证监会负责同志认真听取与会代表发言,对大家长期以来给予证监会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证监会负责同志表示,当前证监会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深入推进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各项工作。资本市场涉及方方面面,越是在形势复杂严峻的时候,越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凝聚共识。证监会将认真对待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包括批评意见,经过论证切实可行的马上就办,一时不具备条件的做好沟通解释,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依靠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把资本市场建设好、发展好。2月18日,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召集证监会党口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推动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更好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中央金融工委部署要求。会议强调,证监会系统要正视自身建设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短板,坚守资本市场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全面从严监管、从严管理,切实改进作风,强化执行力建设,推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真正在思想观念和行动上来个大转变,坚决维护市场稳定,防控市场风险,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转载来源:证券日报 记者:吴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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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
央行: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指出,2023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顶住外部压力、克服内部困难,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国民经济回升向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5.2%,转型升级成效显著,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健的货币政策精准有力,适时强化逆周期调节,统筹把握总量与结构、数量与价格、内部与外部均衡,有效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一是加大货币信贷支持经济力度。全年两次降准释放长期资金超1万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超额续作2.5万亿元,灵活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多次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引导信贷总量适度、节奏平稳,增强贷款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二是降低融资成本激发有效需求。两次下调政策利率,带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等市场利率下行。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稳定银行负债成本。调整优化住房信贷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有序降低存量首套房贷利率。三是优化资金供给推动结构转型。出台金融支持民企的指导性文件,落实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2500亿元,延续实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碳减排支持工具,增加抵押补充贷款(PSL)额度5000亿元,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流向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四是稳定汇率兼顾内外均衡。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适时上调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下调外汇存款准备金率,发挥外汇自律机制作用,强化预期引导,调节外汇市场供求,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五是处置重点领域风险保障金融稳定。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稳妥处置重点区域和重点机构风险。有序推进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看,2023年货币政策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为经济回升向好营造了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货币信贷保持合理增长,年末人民币贷款余额达237.6万亿元,广义货币(M2)、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分别增长9.7%和9.5%;全年新增贷款22.7万亿元,同比多增1.3万亿元。信贷结构持续优化,年末普惠小微贷款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增长23.5%和31.9%;民营企业贷款同比增长12.6%,较上年末高1.6个百分点。社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12月份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75%,较上年同期低0.22个百分点,持续创有统计以来新低;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97%,较上年同期低0.29个百分点,超过23万亿元存量首套房贷款利率平均下调0.73个百分点,每年减少借款人利息支出约1700亿元。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预期收敛,保持基本稳定,年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收盘价为7.0920,较本轮低点升值逾3%。《报告》强调,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市场空间广阔、产业体系完备、物质技术基础雄厚、人才红利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具有良好支撑,但也要看到,当前全球经济复苏动能分化,发达经济体政策调整、地缘政治冲突等不确定性上升,国内进一步推动经济回升向好需要克服一些困难挑战。综合来看,我国发展面临的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要增强信心和底气。下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优化金融服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强化宏观政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始终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性,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精准有效。合理把握债券与信贷两个最大融资市场的关系,准确把握货币信贷供需规律和新特点,引导信贷合理增长、均衡投放,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加强政策协调配合,有效支持促消费、稳投资、扩内需,保持物价在合理水平。持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支持采取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信贷存量,提升存量贷款使用效率。坚持聚焦重点、合理适度、有进有退,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抓好金融支持民营经济25条举措落实,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综合施策、稳定预期,防范汇率超调风险,防止形成单边一致性预期并自我强化,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持续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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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天津OTC服务合作伙伴展示——天津技术交易平台
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天津OTC)作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服务合作伙伴提供展示交流的平台,以便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服务中小企业。本期展示的服务合作伙伴是: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天津技术交易平台是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特色服务平台之一。2021年4月,在市科技局指导下,天津产权与市科技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负责交易体系全流程建设,积极组织参与全市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开展技术交易,促进成果转化。伴随着首批科技成果的挂牌公示,天津技术交易平台正式上线。技术产权交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转让、技术实施许可、技术采购等,以及其他通过天津产权进行涉及技术有偿交易的行为。技术产权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天津技术交易平台服务范围包括参与技术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均可以向天津产权或具有天津技术交易平台经纪会员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并委托其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等相关服务。天津技术交易平台集聚多层次交易主体、全流程交易服务、创新服务科技金融、互联网+科技成果、价格发现撮合交易、信息聚集资源配置六大平台优势,且交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成果、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涉及技术转化形成的股权、资产等。天津技术交易平台的正式上线是天津产权在业务创新领域新的里程碑,对天津产权全力打造交易市场延伸、业务品种丰富、核心功能突出、运营规范高效的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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